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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員工代表;設監察人會議,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董事、監察人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非員工代表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員工代表董事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行政院為前項第二款之提名時,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人數應占提名之董事、監察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