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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企業與法令


12月號 2014 Dec
專欄-企業與法令
文/江銘宏

報載事實與法律問題:「罵XX娘涉刑責,立委擬修法除罪。」(中國時報103年6月15日A4版)
1、事實:「XX娘」可能是不少民眾的口頭禪;「無腦、腦殘」有時是說著開玩笑;又或許情緒一上來,「不要臉、瘋子」就不小心脫口而出,不少人卻因此吃上妨害名譽罪官司,深受跑法院之苦。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辦公室指出,許多詞句只是民眾慣用語,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卻動輒挨告,甚至留下前科,也浪費不少司法資源,因而提案刪除刑法第309條至312條有關「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條文。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妨害名譽案件量在近年激增,自90年的571件,至98年的1045件、100年的1324件、102年的1966件,十多年來成長超過3倍。然而,以102年的1966件來看,判6個月以下者僅有40件、6個月到1年者更只有3件,比例僅占2%,其餘多屬無罪、不受理或論處罰金等,顯見案件量雖然增加,定罪率卻頗低。不僅定罪率低,妨害名譽的判決標準也不一致,蕭美琴辦公室發現,罵「XX娘」曾在台北地院被判拘役45日,台東地院卻只判20日拘役;罵人「瘋子」,台北地院判罰金4千元,板橋地院則判無罪;其餘還有因「唬爛」、「腦殘」、「無腦」、「不要臉」,甚至是「白目」挨告的例子。

2、法律: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分別規範有「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及「侮辱誹謗死者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分別為刑法第309條規定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第311條規定之「誹謗罪」及其「免責條件」。另同法第312條規定「侮辱誹謗死者罪」,而第314條規定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所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並以意圖散布於眾為犯罪成立之要件。且侮辱無所謂事之真偽,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又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為必要,只以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達到公然之程度。至「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除防害名譽罪章外,同法妨害公務罪章第140條亦分別規定有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一)刑事成立妨害名譽罪者:
(1)經營補習班的林女因頂讓契約與林男交惡,在臉書上罵林「王八」,板橋地院認「王八」是有貶抑及謾罵的負面用語,處林女5千元罰金(聯合100年10月16日A11)。

(2)64歲張女懷疑丈夫和蘇女有不正常交往關係,在公開會議場合,大聲斥責蘇女「不要臉、睡了別人老公。」高院認事涉私德且不屬可受公評之事,考量民事張女允諾賠償50萬元和解,維持原判拘役12日,宣告緩刑2年(聯合100年9月30日A11)。

(3)前台大法律系教授賀德芬,98年在南華大學任教未獲續聘,認為系主任張子揚未挺她,在學生面前罵張「卑鄙小人」,又在部落格寫文章指張「不配為人師表」、「卑鄙齷齪」,被控公然侮辱及誹謗。一審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認為,賀在網路散播文字,是意見表達,內容可受公評,不構成誹謗,但在學生面前罵人,已構成公然侮辱改判罰金5千元確定(聯合100年6月24日A5)。

(4)李男見林男意圖阻撓警酒測,路見不平替警員說話,卻在爭執時脫口罵出「混蛋」。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如能道歉就給予緩刑(聯合103年4月23日A9)。

(5)名模錢帥君98年7月搭計程車辱罵林姓運將「神經病」,被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錢女事後致歉。板橋地院勸諭林某撤告後另諭錢女捐款6千元做公益賠罪並祝福運將「開車大吉」(自由102年3月29日B3)。

(6)竹縣李婦不滿兒子和王女交往,竟上臉書擷取王女照片,並留言一個「賤」字,新竹地院判李婦拘役20日(自由103年5月19日B3)。

(7)台中陳女因行車細故當街罵蘇女「無聊的查某」、「思維有問題」。女檢察官認為「思維有問題,涉公然侮辱;但承審女法官認「無聊的查某」也有貶損女性意味,因屬接續犯、同一罪,合併審理判處拘役30日(聯合 100年7月19日A13)。

(8)董男到醫院探病迷路,不滿向值班的盧姓女醫師問路未獲理會,飆罵盧女「聾子」、「米蟲」、「去死啦」,盧女已值班13小時未休息,難忍挨罵委曲,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董男拘役30日(聯合102年6月2日A6)。

(9)張男違規停車不理取締,同行朱女還辱罵章警是「垃圾」,士林地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朱女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聯合102年9月21日A11)。

(10)女模錢帥君的母親李華萍在新北市新店區因運停紅線遭取締,李女不滿施姓警員態度,當眾罵「了不起啊,爛貨!」台北地檢署依侮辱公務員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自由102年3月29日B3)。

(11)邱男指控張男在網路留言罵他「無腦」、「浪費司法資源」、「唬爛之前先打草稿吧」。台北地檢署認為「唬爛」不算罵人,但「腦殘」曾被法院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罵人「無腦」比罵人「腦殘」更嚴重,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聯合103年3月31日A10版。

(12)高雄傅男與黃姓鄰居長期不睦,100年8月因傅家將愛犬拴在兩家間的公共區域而發生爭吵,傅男不滿黃男爭執後回到住處閉門不出,對著黃宅說,「是烏龜是不是?」黃依錄影提告公然侮辱。高雄地院原判無罪,但高分院認定烏龜是貶意,改判傅男罰金3千元定讞(蘋果103年7月23日A8)。

(13)張女在部落格指稱替她診的歐姓婦產科醫師是「良光醫師」,後雖辯稱是「有良心、光明的醫師」,但台北地檢署認為「良光」就是台語「兩光」諧音,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聯合102年1月2日A11)。

(14)男子蔡家榮99年參選里長,怪前妻抹黑罵他「他都不硬,還吵整夜」,暗指他性功能欠佳,影響選情,害他落選。屏東地檢署以違反選罷法起訴前妻,地院合議庭認為這些話無關選舉,且係在里長候選人公告名單前所說,改以妨害名譽判她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自由100年8月7日B2)。

(15)中市林女截取住家監視器畫面,將鄰居蘇婦影像翻製照片後寫上「蘇姓老婦、速速退散」,張貼在自家庭院。法官查出蘇女僅47歲且穿著打扮未顯老態,而「速速退散」指驅趕不祥之物,二審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林女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聯合102年5月3日A11)。

(16)藝人宋新妮前男友知名髮型設計黃國鎮,質疑綜藝天王吳宗憲與宋女搞曖昧,指吳是「通姦王」、「劈腿王」。報導刊出後引發網友點閱評論,讓吳覺得名譽受損。台北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聯合102年8月23日A11)。

(17)開補習班的侯男,想與女學生失婚的大陸籍母親陳婦交往,遭拒後心生不滿,以台語罵對方「死阿陸仔」、「滾回大陸去」。高院認為該語彙針對特定族群,屬仇恨性辱罵字眼,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役35日,得易科罰金3萬5千元定讞(聯合103年4月3日A11)。

(18)北市林女幫好友出氣,在臉書上張貼稱陳女「…,難怪有辦法當人小三,不過,功力似乎不高強,6年了,依舊是小三!」法官認此為誹謗,且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判處林女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聯晚102年9月21日A6)。

(19)基市楊男騎機車行經安樂區,不滿簡男從後方超車,上前理論,楊斥「你爛軟啦!」法院認定「爛軟」有骯髒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處1千元罰金(中時102年6月5日A9)。

(20)一名亞斯伯格症國中生,在夏天著冬天長袖制服上,未帶課本又回答不出問題,當場被王姓女老師譏笑「像龍堂來的」;事後老師道歉,仍被家長提告公然侮辱。法官判處王師罰金8千元,緩刑2年確定;國賠部分,學校須賠償當事人6千6百元(聯合103年6月27日A10)。

(21)歐男因前遭高市鳳崗派出所調查,懷疑為飆車族不爽,嗣在北捷殺人事件時於臉書發表:「去你X的鳳崗派出所,沒事找事做eo4,那一間破地方小心等等被炸掉…。」其中「eo4」就是「幹」的電腦鍵盤中文注音組合(e即注音ㄍ,o即注音ㄢ,4即注音4聲),法官認定構成侮辱公署,加上恐嚇公眾罪,判歐男徒刑2個月,緩刑2年,並須罰繳2萬元及服60小時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自由103年7月25日B2)。

(22)基市一名年輕美眉到一家沙龍店做指甲彩繪,不滿店員未告知首次消費可享優惠價,害她多花101元,在臉書PO文怒罵店家欺騙消費者,並出現「30678」等情緒用語。店家認為「30678」是台語「塞您娘XX」諧音,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蘋果103年2月12日A6)。

(23)學運領袖陳為廷對苗栗縣長劉政鴻丟鞋,苗栗地院法官指出陳男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的範圍,一般人都視鞋不乾淨,而人的頭部也是尊嚴的表徵,丟鞋擊中頭部的攻擊行為,羞辱意味甚濃,依強暴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1萬元,扣案球鞋沒收(聯晚103年7月11日A4)。

(24)曾在警專兼任講師講授刑法第課程的張章得,因細故對里長陳再炯吐口水,且「呸」還發出聲音。高院認定確有吐口水等犯行,但審酌其犯行是一時情緒失控所致,判拘役20日確定,可易科罰金2萬元(自由102年1月26日B1)。

(25)蕭姓英文老師不滿陳男在公園拿手機對他拍照,左手比中指,二審法官依公然侮辱判蕭某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另張男因移車與鄰人爭執,用雙手食指點了自己太陽穴,對路人意指鄰居頭腦有問題,法官公然侮辱判張男罰金2千元(聯合103年9月8日A8)。

(26)專欄作家馮光遠101年在個人部落格貼文指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的名譽如「狗尿豬糞」,之後又撰文諷刺盛是「人渣公務員」。高院二審認為「狗尿豬糞」在文中與馮自稱「國寶級自目」屬戲謔之詞,不構成侮辱;「人渣」則有侮辱人格之意,由一審處拘役30日酌減2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聯合103年8月13日A10)。

(27)潘男騎乘機車未載安全帽,被警攔檢,潘男怒以閩南語對警嗆「你是在嗶三小」。法官認「嗶三小」中的「小」字意指男性精液,構成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30日(自由103年6月3日B4)。

(28)台大農經系女教授吳珮瑛,因不滿她正和系主任徐世勳談話時,同系教授官俊榮11度要求她「講小聲一點」,吳辱罵官是「廢物」、「你是什麼東西」。高院認吳已達公然侮辱,判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自由101年3月2日B2)。

(29)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事溫智國被控於99年9月間,在會議室內因不滿簡任技正韓聯甲在「電子報PK大賽」的工作單位績效掛零,以「你如果不想開會就給我滾出去」,未料韓反問再說一次,溫又一次叫他「滾」。檢方認「滾」字具有貶損人格意味,依公然侮辱罪嫌將溫某起訴(自由100年12月9日A10)。

(30)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100年5月24日參加作家黃春明在台南的研習會,主講「台語文書寫與教育的商榷」,演講中蔣用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會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等表達抗議。黃隨即回應「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雙方言語發生爭執,黃脫口而出「X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X你媽的X」等語。台南地院101年4月2日依公然侮辱罪,判處黃罰金1萬元,宣告緩刑2年(聯合101年4月3日A11)。

(31)吳男身高130公分,不滿詹女用異樣眼光看他,出言辱罵「妳在看三小」,接著還罵髒話。詹女提告並索賠5萬元。台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吳罰金5千元,民事判賠5百元。還不夠付訴訟費,因詹女索賠官司的訴訟費是1千元,吳男僅需負擔1%,也就是10塊錢,詹女自付990元,「賠老本」490元(聯合101年12月29日A18)。

(32)在南市擔任大樓管理員的陳男,因無法忍受大樓內一對林姓夫妻質問住戶品質的行為,當場用「流氓」形容林男。台南地院依誹謗罪判陳8千元罰金,附帶民訴索賠3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判賠減為1萬元(聯合102年5月16日A9)。

(33)曾因認父而提告的女子劉佩玲,最終讓高院法官劉勝吉認養與群星會時期老牌歌手「藍妮」何月英婚外情所生的女兒,案件喧騰一時。劉女就讀法律研究所時,因金錢糾紛與婦人蕭亞娜打官司,蕭女在開庭時罵劉是「騙子」。北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蕭女6千元罰金,民事劉女求償10萬元,只判賠1萬元,並駁回登報道歉之請求(中時102年6月2日A8)。

(34)基市仁愛區海景經貿大樓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林姓住戶因維修付費爭議,對另一住戶俞姓律師罵「文化流氓」。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林1萬元罰金,民事俞附帶民訴請求60萬元精神賠償,判賠10萬元(中時100年10月22日C2)。

(35)在網路頗有名氣的女模Denka,擁有32F傲人上圍,102年7月起,不斷被因故鬧翻而撤銷其個人網頁管理員權限的黃牧華轉貼臉書辣照,加註「破麻、香爐、乳房外交官」等不堪字眼。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黃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千元,民事求償55萬元判賠10萬元(自由103年10月24日B1)。 

 (下期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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