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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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80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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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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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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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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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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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資源化處理中心新建營運移轉計畫(BO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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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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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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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
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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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名稱 |
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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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地址 |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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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依據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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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機關事項 |
(一)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二)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內容(三)辦理公告及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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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類別 |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所定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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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方式 |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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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聽會日期 |
1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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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日期 |
1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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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詳招商文件第1章)位於彰化濱海工業區鹿港區鹿工段14地號之環保用地,北靠近崙尾水道,廠址東界鄰近彰濱工業區鹿港區污水處理廠,土地面積約4.88公頃,為環保設施用地,管理者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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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許可年限 |
22年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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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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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說明 |
(詳招商文件第1章)得經營之附屬事業範圍為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再生能源熱能設施、再生能源衍生燃料及其相關設施、再生能源輸送管線設施或其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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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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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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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有,(詳招商文件第4章)申請人之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
一、一般資格:
允許單一廠商或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或其成員應為以下之一:
1.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且未預設公司消滅期限。
2. 經我國公司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未預設公司消滅期限。
3.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投資人。
4. 財團法人。
5. 社團法人。
6. 非法人之機構或團體。
二、財務能力資格:
(一)、以單一公司方式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財務資格之全部
1. 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2億5,000萬元。
2. 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但銀行等金融事業,不在此限。
4. 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5. 於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拒絕往來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二)、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授權代表應全部符合以下財務資格:
1. 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億2,000億元。
2. 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或銀行、保險等金融事業,不在此限。
4. 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5. 於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拒絕往來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三)、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授權代表應全部符合以下財務資格:
1. 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2. 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或銀行、保險等金融事業,不在此限。
3. 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4. 於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拒絕往來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5. 所有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應在新台幣2億5,0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資格:
申請人應提出至招商公告截止日前15年內具興建或操作營運下述廢棄物熱處理法工程之實績:
1. 處理容量在80公噸/日以上且正式運轉2年以上之爐體。
2. 設有污染防治、廢熱回收或產生電能或蒸氣設備且正式運轉2年以上之爐體。
3. 單一申請人應提出具備上述資格之一之實績證明,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應至少有一成員具備前述資格之一。
4. 申請人不具備前述資格者,不得以協力廠商替代申請人之技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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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詳招商文件第6章及附件1)
一、工程技術實績及經驗(20分)
二、資源化處理中心規劃及設計概念(20分)
三、興建計畫(10分)
四、營運計畫(10分)
五、財務計畫(15分)
六、民間機構財務能力(10分)
七、創意、永續發展(10分)
八、簡報及詢答(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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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協商事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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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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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公告後至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下午5時止,以電子領標(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頁之投資資訊」或被授權機關網站(「https://www.moeaidb.gov.tw/」)方式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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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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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詳招商文件第4章)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下午5時前,將申請文件送達下列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以被授權機關收送申請文件之時間為準,除招商文件敘明得補正外,逾期提送者,則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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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證金 |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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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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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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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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