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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有不動產減租緩繳措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濟層面廣大,行政院本(109)年(下同)4月8日宣示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本年租金減收2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賡續盤點該署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因應疫情之處理方式,於4月23日敲定比照減收租金2成。該署同時考量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須配套處理,報奉財政部4月27日核定因應疫情之租金減收緩繳措施,以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

  國有不動產因應疫情重點措施如下:

一、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租金減收: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本年應繳租金、經營權利金及地租主動減收2成,無需合法使用人提出申請,已收取部分無息退還或扣抵應付款項。至共同改良利用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斟酌減收成數,惟撥付予國產署各分署租金不得低於應繳稅費。

(二)租金緩繳:合法使用權人有緩繳租金(含地上權地租、委託經營經營權利金)需求者,本年度按契約約定應繳納租金,得申請展延至本年12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所收取租金、利用費(下稱應繳對價)由管理機關自行斟酌個案情形減收或緩收:

(一)減收:管理機關得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二)緩收:合法使用權人有緩繳應繳對價需求者,得申請展延至本年12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三)管理機關自行收取之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得本權責處理減收或緩收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王主任秘書彩葉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005

發布日期:109-05-04 更新日期:1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