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醫療過失,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文:饒菲(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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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06 ‧ 最後更新:2022-11-30

案例

乖乖是A小姐飼養多年的貴賓狗,A小姐因為沒有結婚也沒有孩子,一直以來都把乖乖當作自己的小孩般疼愛,視乖乖為她情感上的依靠。因為乖乖年紀大了有牙結石問題,A小姐於是帶乖乖去治療,在獸醫B的建議下讓乖乖接受麻醉洗牙手術,但在麻醉過程中,由於獸醫B使用麻醉藥的疏忽,不慎讓乖乖休克死亡,A小姐甚至來不及見到乖乖的最後一面。A小姐傷痛欲絕,乖乖的死亡對她來說有如喪子般痛苦,A小姐因此無法繼續工作,甚至罹患憂鬱症導致暴瘦無法正常生活。

A小姐可以就她精神上受到的巨大痛苦,向有過失的獸醫B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本文
圖1 寵物被弄傷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資料來源:饒菲 / 繪圖:Yen
圖1 寵物被弄傷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資料來源:饒菲 / 繪圖:Yen

一、以往法院看法都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屬於「物」(見圖1)

(一)

雖然現在越來越多人飼養動物作為精神上的寄託,把動物當作小孩般對待,但關於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過往法院均認為,雖然動物事實上也是活生生的生命,且動物與人類間感情親密,但法律上仍只能算是「物」,屬於權利客體 ,與車子、衣服等物品一樣,與屬於權利主體的「人」有所不同。

(二)

如果「人」被他人傷害,因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權利主體,所以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傷害者提告,追究對方的責任;但如果是「動物」遭到他人傷害,因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只是權利客體,所以就算被他人傷害,也不能用動物自己名義對他人提告追究責任,而必須由動物的所有權人(例如飼主)提起訴訟。

二、因為絕大多數法院仍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屬於「物」,所以動物被他人弄傷,對飼主來說只是財產上的損害,飼主不可以對弄傷動物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一)

根據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1]規定,只有當「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 」被侵害時,被害人才能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如果被害人只是單純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是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的。

(二)

舉例來說,如果公車駕駛因為開車不慎撞到路人造成他骨折,此時屬於該名路人人格權一部分的「身體法益」受到侵害,被害人除了可以向公車駕駛請求賠償相關醫藥費外,也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又例如未成年的小孩在公園玩耍被陌生人拐走,此時父母雖然不是直接的受害人,但父母因為小孩被拐走而不能監督照護小孩,是屬於對父母「身分法益」的侵害,父母可以就精神上的痛苦向拐走小孩的人請求慰撫金。

(三)

因為大多數的法院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只是「物」,所以當動物被他人弄傷或弄死,就如同車子被他人刮傷一樣,對於飼主而言是「財產」上的損害,不會有「人格權」或「身分法益」上的損害,所以飼主只能向弄傷或弄死動物的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不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三、基於動保意識抬頭,近來已有法院見解修正過往認為動物在法律上地位屬於「物」的看法,認為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一種「獨立生命體」

(一)

隨著社會與時代的變遷,越來越多人不生小孩而選擇飼養動物,把動物當成自己的小孩照料,動物與人類之間的感情連結越來越密切,也越來越多人認為動物是有血有肉的生命,與沒有生命、不會動的桌子、椅子等物品完全不同,法律上不應該把動物當作單純的物品看待。

(二)

基於動保意識抬頭以及動物與人類間特殊情感關係,近年來已有法院見解[2]肯定動物與人類間的情感上密切連結,已經類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如果單純把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的侵害,被認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社會大眾漠視動物的生命。

(三)

因此,近年有法院見解修正過往認為動物在法律上之地位單純屬於「物」的看法,而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一種「獨立生命體」。

四、

有別於以往多數法院見解,近來開始有少部分法院認為,飼主與動物間的「親密關係」對飼主而言也算是一種人格法益,所以如果動物被他人弄傷,飼主可以對弄傷動物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前面提到近來已開始有法院認為動物不僅是單純的物品,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肯定飼主與動物之間的親密關係對飼主而言算是一種人格法益,因此若動物被他人弄傷,甚至導致動物死亡,飼主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3]。但這畢竟還是屬於極少數見解,期待司法實務與學者能做更多闡釋,使社會朝向更尊重生命的方向前進。

五、案例說明

回到案例,A小姐因為獸醫B麻醉失誤,造成她視如小孩的動物死亡而受到的精神上巨大痛苦,已經開始有法院認為此種狀況也屬於侵害A小姐人格權的一種,而肯定A小姐可以請求慰撫金,少數見解的後續相關發展值得進一步關注;但依照現今多數法院見解,A小姐只有財產上的損害,不可以請求慰撫金。

註腳

  1.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本院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意旨。
  3.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關於動物在民法上之定位,係介於人與物之間之『獨立生命體』,已詳如前述,故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市價之價值利益,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均同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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