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團的特質——清淨,建立僧團是以清淨(嚴待戒行)為因,而又以清淨(悟證法性)為果。在清淨的貫徹中,佛法的深理正事始能從僧團中顯發出來。清淨是維繫而滋養三寶慧命的因素,三寶的存亡全看僧伽能否保持清淨而為斷,佛與法本是清淨的,僧,就有染淨之別了,捨染趣淨是凡夫僧的唯一天職。究竟清淨的現證,務必實行兩個法門:舉罪與出罪。

「舉罪」,即是某比丘或某些比丘犯了戒,少數或多數比丘在大眾集會時檢舉他,經過大眾詳審而公正的評斷,(精通三藏的清淨上座握有適度的裁判權),確定了他所犯的戒的類性結了罪後,隨時教他懺悔並加以治罰。犯了罪就會被檢舉,就要受到呵斥,大眾纔會勤加警策、對治,許多惡念、惡業便於無形中禁遏掉。

凡夫僧絕不可能不犯罪,犯了罪就舉,舉了就認罪、懺悔,則罪業的習勢就會消滅而獲得清淨。譬如衣服上有了污點,隨時洗了就不會霉爛。舉罪也一樣,見到罪就舉,舉了就改,身心纔不會腐化。凡夫僧不以無罪為貴,有了罪敢舉,肯改,這纔算貴。如法的舉罪、認罪、懺罪時常舉行,這樣的僧團就會清淨、整齊而興盛。少數僧伽或多數僧伽都犯了罪,一味底掩飾、推諉或根本不承認,這樣的僧團就必然會混濁、雜亂而衰敗。敢不敢舉罪是勇怯之分,肯不肯認罪是智愚之分,恥怯而尚勇,厭愚而欣智,請先從勇於舉罪與肯於認罪而開始。律制特別著重這種精神的發揚與激勵。

律,是治僧的準繩;僧,是應該踐律的人。律,是斷罪的前方便;僧,是應該特重斷罪的人。但是律的本身祇是一些機械條文,它沒有執行的力量;能有力量執行這些條文的惟有僧伽。因此從客觀邊看,佛法特重律治;從人為邊看,就特重僧治了,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最完善的律治是最完善的僧治基礎,僧治在律治的依據下,情執與意氣纔會轉為客觀與平允。在律治與僧治的双重運用下人人是能治者,人人是所治者,僧團中做到人人是能治,人人是所治的地步,其自治力就非常強大、充實,真規制才樹得起來。

世尊曾說「我不攝(統治)僧」,亦未曾將「僧」指定某一個人「攝」,這,見出世尊無領袖欲,也不欲使弟子們有領袖欲。僧團中一有了領袖,(學湛德純的上座做持住,不是領袖而是榜樣),就會劃成能治與所治的階級,一切權力被能治者獨攬著,他就會妄作禍福,任意賞罰,在顛倒混濫中犯了天大的罪,誰也不敢舉他,這怎能清淨?世尊最瞭解這,所以他不用領袖制度,而以治權交給大眾,在正法與淨律的體制中,大眾善於相化也勤於相舉,在這種亦和亦嚴的相處中,安樂與謹肅纔會調得恰好。

「責善」是人類的特點,人類精神、知見、行為的上進,這是一最大的啟導力。愈肯向上的比丘,責善的觀念愈強,僧團的興衰與責善比丘的有無,成了正比例,大眾都肯在責善中相見,相提,纔不會在矯情、搪塞中相誤、相墮。舉罪,是責善的最好表示。僧團中無視或仇視舉罪者,罪惡就會愈積愈多,這是個天大的問題。怕因果,重清議,這問題纔會減輕哩。

僧伽舉僧伽的罪,不限年齡大小,凡是受過具足戒,或沒有犯過戒的都可以舉,戒臘深的固然該舉戒臘淺的罪,戒臘淺的也該舉戒臘深的罪。見到對方犯了戒而不舉,也算是犯戒,在惡勢力威脅得太兇的情況下例外。但舉罪絕不能隨便舉,一定要在適時適地的「集會」中,還要自己具有舉罪資格(律中說有五種),這纔能舉;「犯重比丘」、「授學比丘」就沒有這資格了。舉罪,不知道舉罪的方法及應守的道德,這樣就會惹許多麻煩。見罪不舉固然不對,但一味底「訐直」,也非常討厭,這一點我們務要謹防。

隋唐前的中國佛教,「法」與「律」並未分開,學法與學律並重,律,成為學法者的生活軌儀,「共相諫誨」是僧團的通例。迨入隋唐,「教」與「禪」特別發達,戒律也成了專宗之學。教者以解慧為主,而旁涉於律;禪者以悟心為主,而不重律了(這風氣中唐後纔開始)。這樣,就取範與傾向上說,學教與學禪的就被「法師」與「禪師」的精神、風格所吸住,所籠罩,他們踐律與否就不大注意了。

就訓誡與治罰上說,法師與禪師多少帶點自我性格(少數例外),在愛與惡的現行中,對弟子們就難免有過嚴過鬆的措施,於是,公是公非就難說了。在情感崇敬與主觀用事中,共相諫誨只成了個名相,到現在簡直遺忘了!「父子相隱」的觀念,是促成加速崩潰的副因。依佛法說,師弟及同輩不貴相隱而貴相舉,相隱罪惡是另一更大、或更多罪惡的繁殖力,在罪惡的繁殖中只有造成更深的墮落與痛苦。舉罪,是嚴防罪惡,限止墮落與痛苦的絕妙法門。警力,是僧團保持清淨的要著,相舉是相警的實踐,永遠相舉就會永遠相警,在永遠相警中纔會相逼,而練成精神的自動防惡力。求真是僧伽的共旨,罪,是障真的主因,相舉而認真對治了它,「如實道」的體見始能無遮。

凡夫總有自昧性的,自己的心眼尚不能洞察自己現生中所有的一切過非,何況無始來由戲論所薰成的粗細業習的現行?這樣,罪業的徹底認識與消滅,師友們的相互糾正與點示,就顯得異常重要!大眾的眼睛是監察網,大眾的口舌是警告組。重視而敬懼大眾的眼睛與口舌,纔不會由消極隨緣,而滑入積極恣意的罪藪。「強」與「健」是菩薩的勝行,「直」與「淨」是聲聞的特徵,在直心與淨心的相照、相關、相舉、相警的無怖無怨的生活下,清淨的習性與氣氛纔會練成,纔會充塞。

鄔波難陀比丘最愛鬧調皮,他的哥哥畜了個沙彌,有一天他帶著他出外乞食,放逸習氣熬急了,他於是乎對這沙彌說:你是我哥哥的沙彌,我是你的師叔,我出外放了逸,你別要對大眾說啊!這沙彌衝口而答:不成!就是我的祖翁犯了罪我也要說的!這是聲聞僧特重于「直」的例證。被世尊稱譽為諸比丘「乳母」的目犍連,他入定觀察事實,有的時候前後有點不符,大眾認為他打了妄語,一起在世尊前舉他,經過世尊解釋為「知入不知出」,大眾也就不追問了。這種情形有過好多次哩。

從這兩則故實看,聲聞佛教是自由檢舉與嚴格警勉並重的。相處必須篤踐上下老小的道德,相舉必須切遵毋袒毋誣的義務,在這一不重情亦不輕情的實際作法中,清、嚴、和、勤的特殊精神與標格,始能高揚與光顯。千百年來的中國佛教,家族氣味與倫常觀念太濃厚,尤其到了現在,俗情的相尚、相沿,代替而抹煞了整個律制,共相諫誨成了一句最惱人的話。鬆弛浪漫得近乎「逸居」狀態,使人感到佛法的存在真是僥倖!突破而救治這一腐惡情勢,惟有仰仗一二僧團中的善知識,從沉痛、徹警中力倡相互舉罪。

罪,不但凡夫僧有,聖者僧也偶爾有,不過極微細罷了。大迦葉、阿那律曾被世尊結過「突吉羅」罪,戒律之前人人平等,聲聞佛教最重視這。在惑障階段中的凡夫僧,不經意的就會犯罪,只要不太「離經」,不管在家與出家者只應善勉而不可深責。由凡夫一轉而為凡夫僧,能當下超凡入聖的畢竟太少,要他全不犯罪,或見到犯罪就深惡痛絕,這種過分要求與苛刻,反而是造成偽善與掩飾罪惡的基因。從正常心理來看這種態度所引起的弊病,真是絕要不得!律制固重禁止犯罪,但對犯罪比丘卻採取寬緊相濟的態度,儘管犯了許多戒,只要沒有犯重戒,肯得受舉而悔除,僧伽決不能疏遠而驅擯他。

舉例說,「六群比丘」在僧團中算是夠搗鬼的了,犯盡了不大不小的戒,一被大眾舉了,經過世尊的呵斥、結罪,受了治罰以後,照常稱為清淨比丘。探求世尊制律的本意,毋寧說是悲重於嚴,他儘量為大眾的生活開(合理的)方便,為大眾的慧命留餘地,甚至犯了根本戒,只要絕無「覆心」,肯得接受治罰,仍可保留「授學比丘」的資格,但地位與權利大為降低。如從慚奮中精進修學,得了道果,這些依然可以恢復。度比丘(等)並非簡單事,必須從無限波折中廣施善巧,考驗根性,祗要他有解脫的可能性,總得儘量體諒而含容,舉得太苛與治得太緊,便往往易起退心而錯過得度因緣。直與悲配合得恰到好處而舉罪,大眾纔能真的去惡生善。

「出罪」,(廣律中的「出罪」與此稍異),是比丘犯了罪自動向大眾「發露」,請求大眾接受懺侮而加以治罰。比丘犯戒有顯有隱,在顯處犯了戒,大眾都可以檢舉;在隱處犯了戒,全靠自動「發露」。這較之舉罪是要難得多了,因為大眾看到我犯了戒,人證(包括僧俗)、物證俱在,狡賴不了,祇有低頭認罪、懺悔。隱處犯戒,大都是個人的身心放逸,包括與他人放逸,大眾不易發覺,所犯的戒可能從「僧殘」(也許犯重)、「二不定」乃至「突吉羅」。顯中犯戒有時是「誤犯」,隱中犯戒大都是「故犯」,故犯者最怕出罪,這是僧團最難以實際清淨的主因;比丘等最易墮入三途者亦在此。尊嚴——我慢與私欲——我愛是妨害出罪的二大魔怨,嚴斥而痛惡這二者,我們纔有勇氣出罪。

舉罪與出罪是一種規制,也是一種風氣,當這風氣普遍流行時,舉罪與出罪者非常多,舉罪者存著悲心舉,被舉者非但不惱火,而且生起感恩報德的心;出罪者帶著慚心出,大眾非但不責備他,而且生起恭敬鼓勵的心;在這種風氣下比丘們養成了個個敢舉罪,個個敢出罪的公正誠實的精神。三乘聖者都從這種精神中貫徹實踐而來。不舉行這規制,不提倡這風氣,僧團決不會嚴淨。

現在中國僧伽要想從內在廓清而進入外在鮮潔的境域中,惟有從這二者著實做起。但是,這種做法開頭非常難,要面子的長老不肯帶頭做,怕人笑的青年僧,不敢搶先做,這樣,大眾就都陷在相犯相欺而又相輕的狀態中,怎談得到清淨呢?有心的大德們!對於這應該痛心,應該以身作則,這纔是最真切,最感動人的身教,學人的直心與淨心,全靠著這啟導而增長。世尊尚且命舍利弗舉他的罪,這麼謙虛客觀,現在大德們應該會體認到的呀!

大德們多出一次罪,大眾就少犯一次罪;大眾多舉一次罪,大德們就多一次警覺,許多大禍大惡都是從怕出罪、怕舉罪中釀成的,要消弭大禍大惡,惟有勤出罪,多舉罪。這兩個自清清人的根本問題,我們不積極地倡導而奉行,大禍大惡不久就快要臨頭了,警覺吧!

民國四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寫于驚危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