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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師支援診所時段修正試行意見
111年3月25日衛生福利部函知,「醫院醫師支援診所,其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之規定,「時段」之計算單位,由原每時段4小時修正為3.5小時,診所總時服務時段計算,由18*4 改為18*3.5小時,並自111年3月25日起先試行半年。
該函文敘及,試行期間請各公協會協助收集會員意見及狀況,以利該部進行滾動式修正。爰請醫師若對該時段計算方式修正有任何意見或狀況,惠予填寫下表。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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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請問是否同意醫院醫師支援診所時段計算單位,從每「時段」4小時修正為3.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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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請簡述對醫院醫師支援診所時段計算單位,從每「時段」4小時修正為3.5小時之任何意見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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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請問對於醫院醫師支援診所,有沒有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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