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交通相關法規

公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總說明

為結合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力量,運用各界資源協助管理維護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以提升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水準,特訂定「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受理認養。本要點全文計十點,其重點如下:

本要點訂定依據。(第一點)。

名詞定義及受理申請認養之對象。(第二點)

認養期間、認養標的地點及範圍。(第三點)

受理認養申請規定。(第四點)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應辦理事項。(第五點)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增改設施之規定。(第六點)

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使用目的及認養標的授權其他單位之使用方式規定。(第七點)

認養標的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之規定。(第八點)

認養期間考核檢查及相關獎懲規定。(第九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第十點)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

名稱

說明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名稱。

規定

說明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結合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力量,運用各界資源協助管理維護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以提升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訂定依據

二、本要點所稱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係指交通局轄管之候車亭、公車專用道站體及各轉運中心等公共設施。

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

本要點名詞定義及受理認養對象

三、認養期間一年至五年,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

申請認養標的之範圍包括站體設施及設置範圍內之相關設施。

認養期間、認養標的及認養範圍。

四、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交通局提出,經交通局審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

交通局得視認養計畫及認養標的,要求認養者繳交保證金,並得酌收權利金或由認養單位提供回饋方案;保證金額為每座候車亭新臺幣六萬元、每座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新臺幣十六萬元及每站轉運中心新臺幣八十萬元(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認養期滿或終止時無應辦事項後退還。

申請認養單位倘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等,保證金得予酌減,另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轉運中心設施之政令宣導空間及相關管理維護事項,得以雙方協議之附約規定辦理。

受理認養申請規定。

五、認養者於認養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認養標的之清潔及維護,並負擔所需相關費用(含電費)。

(二)認養標的如有毀損,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警示設備再通報交通局,且應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並負擔所需費用;逾期未修復,交通局得代為修復,並請求修復所需費用。

(三)發現認養標的遭人占用時,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再以書面通報交通局。

(四)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交通局督導。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應辦理事項。

六、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設置廣告或裝置藝術等計畫書,並報經交通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負擔;交通局得視需求要求認養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擔。

前項計畫涉及增改設施或結構改變時,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安全鑑定報告,其增改設施之所有權屬於交通局,認養期滿或終止後,認養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增改設施之規定。

七、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認養期間,交通局或經交通局同意之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或民間需使用認養標的時,認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使用目的及認養標的授權其他單位之使用方式規定。

八、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其內容、規格、位置、數量等,應報經交通局核定後始得設置。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於認養期滿或終止時應回復原狀。

認養標的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之規定。

九、交通局對於第五點認養者之應辦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養維護績效優良者,得公開表揚獎勵。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減免稅額者,由交通局覈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認養績效不彰、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通知認養者,逾期未改善,得終止認養。

認養期間考核檢查及相關獎懲規定。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中市交運稽字第1090034570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結合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力量,運用各界資源協助管理維護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以提升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係指交通局轄管之候車亭、公車專用道站體及各轉運中心等公共設施。

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

三、認養期間一年至五年,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

申請認養標的之範圍包括站體設施及設置範圍內之相關設施。

四、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交通局提出,經交通局審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

交通局得視認養計畫及認養標的,要求認養者繳交保證金,並得酌收權利金或由認養單位提供回饋方案;保證金額為每座候車亭新臺幣六萬元、每座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新臺幣十六萬元及每站轉運中心新臺幣八十萬元(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認養期滿或終止時無應辦事項後退還。

申請認養單位倘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等,保證金得予酌減,另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轉運中心設施之政令宣導空間及相關管理維護事項,得以雙方協議之附約規定辦理。

五、認養者於認養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認養標的之清潔及維護,並負擔所需相關費用(含電費)。

(二)認養標的如有毀損,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警示設備再通報交通  局,且應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並負擔所需費用;逾期未修復,交通局得代為修復,並請求修復所需費用。

(三)發現認養標的遭人占用時,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再以書面通報交通局。

(四)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交通局督導。

六、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設置廣告或裝置藝術等計畫書,並報經交通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負擔;交通局得視需求要求認養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擔。

前項計畫涉及增改設施或結構改變時,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安全鑑定報告,其增改設施之所有權屬於交通局,認養期滿或終止後,認養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七、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認養期間,交通局或經交通局同意之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或民間需使用認養標的時,認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八、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其內容、規格、位置、數量等,應報經交通局核定後始得設置。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於認養期滿或終止時應回復原狀。

九、交通局對於第五點認養者之應辦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養維護績效優良者,得公開表揚獎勵。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減免稅額者,由交通局覈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認養績效不彰、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通知認養者,逾期未改善,得終止認養。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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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0-08-17 16: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