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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机关单位内部乱定密 直接责任人将负刑责 网络运营商发现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当立即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7日06:31  南方都市报

  类别:国内新闻浏览量:0版次:AA12版名:时局稿源:南方都市报2010-04-27

  作者:杨章怀 原创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摘要:昨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本报讯 (驻京记者 杨章怀 实习生 朱书缘)昨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南都网)

  网络应按要求删除泄密信息

  在“二审稿”第28条规定,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一些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义务。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负责人介绍,在义务中,包括了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能够发现一些明显的国家秘密信息,而且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删除这些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光有这些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后,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调查,应当明确这个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进一步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定密责任

  “二审稿”中,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员作出了规定。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责任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这部分增加一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负责人解释,这条主要针对机关单位内部乱定密的情况,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依法公开

  此外,昨日“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此前,在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相关法律条款修改为: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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